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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本站 | 发布时间:2019-01-25 | 浏览: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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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的年度检查工作,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教育厅结合我省实际,对《陕西省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教育厅

20181219

陕西省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年度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对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规范管理,引导和促进我省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我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年度检查,是审批机关依法按年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审验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行政管理制度。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审批机关的年度检查。批准设立未超过6个月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可不参加当年的年度检查。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四条年检内容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立德树人、教书育人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政策、规范办学的情况;

(三)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情况(包括教学基础条件、教学经费投入、师资队伍建设等);

(四)党团组织建设、文明校园建设、平安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

(五)内设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情况;

(六)按照学校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七)办学许可证核定项目的变动情况;

(八)财务、资产、负债(银行贷款数额)、收入支出、现金流动、教职工工资发放、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

(九)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及变动情况(包括举办者变更、土地、房屋所有权等证明材料);

(十)其他需要年度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接受年度检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照年度检查内容和标准进行自检自查的报告,以及相关基本情况表;

(二)按照《关于下发陕西省教育系统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入库机构名单的通知》(陕教审办〔20166号)由符合条件的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必须有注册会计师签字;

(三)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财务年度预算、决算报表及报告等。

第六条省教育厅每年可结合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的层次和管理情况,分年度确定年检的范围。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七条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年检分为学校自查、省教育厅核查、不定期抽查三个环节。

学校自查。学校结合检查内容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形成自查报告。每年210日前将上年度检查应提交的材料报送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核查。每年2-3月组织专家检查组按照“两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学校进行检查。专家组主要采取审阅学校自查报告、实地考察、核查学校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随机访谈等形式进行检查,必要时申派专项审计小组进驻。

不定期抽查。省教育厅将在检查年度内不定期组织专家检查组对学校进行抽查,抽查报告作为年检结论重要参考内容。

第八条省教育厅根据自查报告和专家检查组提供的检查报告,结合日常管理中对学校掌握的情况,经研究评议,最终确定年检结论。

第四章 年检结论及运用

第九条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档次。

第十条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不合格”:

(一)擅自设立分支办学机构、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招生简章(广告)未在审批机关进行事后备案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的;

(四)违反招生规定超范围招生、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违反规定乱收费、集资或收取与入学相关联费用的,不按规定进行退费的;

(六)拖欠教职工工资的;

(七)不按规定给教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八)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九)上报的自检自查报告、相关基本情况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十)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十一)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挪用办学经费或侵占学校法人财产的;

(十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一条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等方式,通报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年检结论,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年检结论与各学校招生计划分配、专项资金安排挂钩,并可采取适当方式组织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交流研讨、信息共享、推广经验、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对于“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满学校应及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审批机关结合整改报告进行复查。经复查符合规定的,应将检查结论变更为“年检基本合格”。复查仍为“年检不合格”的,停止拨付专项资金、限制招生。连续三年年检不合格的,责令停止招生,取消办学资格。

第五章 年检监督与保障

第十三条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对年检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年检结论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十四条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应真实、全面、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对年检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整改。

第十五条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在年检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教育厅将对其年检的档次在原核查结果的基础上降低一档,或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年检材料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整报送年检材料的;

(三)不予配合核查工作,导致无法核实有关情况的。

第十六条年度检查费用统一由审批机关在公用经费中支付,不得向民办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收取年检费用。

第十七条省教育厅建立民办教育年度检查专家库,根据每年检查的范围和其他情况,抽调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

第十八条省教育厅建立年检自查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登记表、大事记、专家组年度检查评价表的数据库系统,逐步提高年度检查的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20181219日起执行, 20231218日自行废止。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